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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批捕走直訴的案件是否合法?

沒批捕走直訴的案件是否合法?

一、沒批捕走直訴的案件是否合法?

沒批捕走直訴的案件是合法的,大部分的案件不存在着,緊急淘寶狀況是可以不批准逮捕的。直訴案件是指案件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或公安機關認為情節輕微而採取取保候審,偵查完畢後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訴的特點就是不採取逮捕措施,但仍要經過檢察院審查起訴,或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直訴案件一般為輕微案件,故若能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與被害人達成諒解,一般可以不被起訴或可以獲得檢察機關從輕量刑的量刑建議。

公安機關在偵察完畢後,直接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同時將案卷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由後者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直訴案件分兩種:

1、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審查之後認為沒有逮捕必要決定不予逮捕,進而移送起訴;

2、公、檢兩機關經過事先充分的協調與協商,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經提請批捕程序而直接將其移送起訴。例如危險駕駛案件一般適用直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159、160、161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在偵查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還要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批准逮捕這個問題的話,大家都是非常的敏感的,認為一個人只要被批准逮捕了,那麼就説明他肯定是存在着犯罪行為,但並不是一樣的,這裏的批准逮捕僅僅是公安機關在具體的活動調查過程當中所採取的一種手段,比如説有一些人員可能會有逃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