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批捕公訴是否合法?
一、在我國不批捕公訴是否合法?
(一)是否可以不提起公訴,要根據具體的案情才可以分析。
(二)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並不表示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而可能是檢察院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
(三)對於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院會根據審查情況來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
1、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刑事訴訟法
(一)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三)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在我國不批捕只公訴是合法的,一般來説案件是否提起公訴是根據它的具體案情來分析的,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話,可能是檢察院認為該罪行尚不構成犯罪,因此沒有逮捕的必要;反之,如果案件已查實,各方面證據都很充分,則會做出起訴並遞交人員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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