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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沒批捕還走公訴不?

犯罪分子沒批捕還走公訴不?

一、犯罪分子沒批捕還走公訴不?

沒批捕,不會公訴處理。刑事案件未批捕後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立即釋放,一種是繼續偵查,在繼續偵查的情形下還是有可能被移送檢察院再次申請批捕或者審查起訴的。批捕是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前提,檢察院不予批捕後還有一系列的程序,還可能會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不能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釋放被告人。

二、《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犯罪分子沒有被批捕的情況下,一般都是犯罪事實不成立或者犯罪證據不足以支撐犯罪事實的情況,這時是不可以進行起訴處理的,檢察機關提出公訴的條件是基於充足的犯罪證據和犯罪事實的調查取證情況而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