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批捕多次作案是否可以延遲提請批捕時間
一、報批捕多次作案是否可以延遲提請批捕時間?
可以,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的,即應當逮捕: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七 種。只要有任何一種證據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具體説來,這主要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 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這裏的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有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果所犯罪行可能連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就無必要逮捕。
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不關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如有逃跑、毀滅證據,威脅、報復證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逮捕。
三、逮捕有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所謂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而對於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如果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都是同一種犯罪性質的話,法院也是會根據其所作所為造成的具體影響來量刑的,假如所謂的多次作案是不同的犯罪類型,最終一般都是數罪併罰。而法律制度當中,多次作案必須是三次以上的作案,對於這些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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