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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籤批捕可以把案件移交給法院嗎?

沒人籤批捕可以把案件移交給法院嗎?

一、沒人籤批捕可以把案件移交給法院嗎?

刑事案件沒簽逮捕證可以移交法院。  

有的被告按罪應負刑事責任,但按政策和實際情況不宜逮捕而又不是非捕不可的,也可以在不批捕的情況下,追究適當的刑事責任。如果按罪該判有徒刑而又具備緩刑條件的,則不論批捕與否,都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因此,法院對於檢察部門不批准逮捕而提交法院判徒刑緩刑的案件,首先應當根據起訴的事實和證據,研究是否構成犯罪,該不該判刑。如果被告行為沒有構成犯罪,或者罪行輕微不夠判刑,可同檢察部門聯繫商量,請他們撤回起訴,或將案件退給他們;如果檢察部門堅持起訴,法院應當在認真審理後,根據事實,依法作出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如果被告行為構成犯罪,該判有期徒刑,並且具備緩刑條件的,經審理查實後,應即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緩刑問題的批覆》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就是意味着案件基本上可以進入到審查起訴的階段,但對於案件如果沒有有籤批捕那麼執法人員也可以直接移交給上級的人民法院,只要有證明案件的材料,那麼法院就可以直接的審理,所以,不同的案件就會作不同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