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批捕與公訴有直接關係?
一、是否批捕與公訴有直接關係?
是否批捕與公訴並沒有直接關係,批捕主要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逃跑等緊急的情況,但是工作的話是看是否符合公訴的條件。批捕需要具有以下的條件:
(一)證明犯罪主體資格的證據
如青少年犯罪案件必須有犯罪嫌疑人的出生證明,以確定其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對於卷中有材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必須有相關的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以確定其有否刑事責任能力;對於職務犯罪等特殊主體的犯罪案件,如貪污、瀆職等案件,必須有相關的職務任命、登記、工作分工等證據證實;對於單位犯罪的,必須有工商登記、社團登記及章程、會議記錄等證據證實;強姦罪的犯罪主體一般為男性犯罪嫌疑人,女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強姦案的犯罪主體,此種案件必須提供共同犯罪的證據,才能批准逮捕女性犯罪嫌疑人。
(二)證明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證據
1、以危害結果作為定罪主要依據的,審查逮捕時必須有相關證據。如傷害結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構成犯罪,重傷、輕傷的不同,還涉及到案件主管的問題,因為輕傷一般屬於自訴範圍。因此,傷害案必須要有法醫檢驗報告或醫療鑑定等證明傷情的證據。而以數量大小作為劃分罪與非罪或重罪與輕罪的案件,在我國刑法規定中有很多,如盜竊、詐騙、搶奪、走私、偷税等犯罪,審查此類案件時,必須有確切的數據證據來證明。
2、以危害對象作為定罪主要依據的,如遺棄犯罪,必須提供被遺棄者是年老、年幼、患重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證據:泄露國家祕密的犯罪,必須提供證明被泄露的是國家祕密,是什麼級別的機密的證據;而非法收購、販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必須提供能證明被收購、販賣的是何種動物及其珍貴、瀕危程度方面的證據。
二、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修訂前的《刑訴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是: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犯,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相對於現行《刑訴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其對證據的要求是不同的,容易給人造成一種錯誤印象,即:現行《刑訴法》已大大降低了逮捕對於證據的要求,只要有一、兩個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就可以批准逮捕某個公民了。
批准逮捕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偵查的措施,這樣的一種措施有利於案件的查清,但是最終是否進行審查起訴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的,而且審查起訴是由檢察機關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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