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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監視居住適用條件有哪些

監視居住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遵守的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三、監視居住是由誰決定的

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監視居住,應當在宣佈後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准前應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監視居住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時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由其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及時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監視居住決定書》是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辦案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必須持有該文書。公安機關將監視居住的決定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時,應當使用《監視居住委託書》。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暫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這主要是考慮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當其離開往處或者居所時,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的機關暫扣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可以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必要的限制,有利於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促使他遵守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是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這主要是從派出所的性質及有利於辦案的角度考慮的。但是,由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到經濟領域的犯罪案件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這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比較敏感,對其監視居住後,公安機關辦案部門還應當積極協助派出所執行,這對查清全案、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將更為有利。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時候,這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若發現有違反規定的行為或者發現漏罪、又犯新罪的,則此時會撤銷監視居住,依法進行刑事拘留或者直接被逮捕。另外也要注意,判刑之後若之前有被監視居住過的話,其實也是可以適當折抵刑期的。

標籤: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