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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錯判宣告無罪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一、公務員被錯判宣告無罪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公務員被錯判宣告無罪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可以申請,具體是否可以獲得應當結合實際而定,錯判後宣告無罪的情形是非常複雜的,相關法律對其的相關規定也十分清楚,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情形都做了詳細的説明以及對其的解決辦法的規定。我們在遇到不公平的情況時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要善於用法律做武器保護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賠償法》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被錯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一定的司法程序來進行上訴處理,並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如果最終判決為無罪的,則在符合國家賠償的範圍內的,應當是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