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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在行政機關做出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執法人員在行政機關做出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執法人員在行政機關做出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與當事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

2、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3、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符合迴避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申請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也可以是書面申請,用口頭方式申請回避的,承辦處室應當予以記錄。

被申請回避的行政執法人員在本局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時不參與有關事項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中層幹部的迴避,由局領導決定,其他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處室負責人決定。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行政機關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機關回避的方式有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1、自行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是指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迴避方式。這裏所説的有關人員主要是指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有某種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指令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迴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有迴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迴避的一種迴避方式。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如果執法人員存在需要進行迴避的情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主動提出不參加或者不繼續參加後續辦案工作,如果被有關部門查明也會採取指令性迴避的決定,從而避免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有礙公正判決的情形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