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批捕後證據不足怎麼辦?
一、檢查院批捕後證據不足怎麼辦?
檢查院批捕後證據不足會被退回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批捕證據不足退查怎麼處理?
如果在偵查階段,公安認為證據不足的話就會直接撤銷案件。
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建議公安撤回案件,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訴處理。
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可以判處無罪。
1、審查立案階段從嚴格意義上講,自訴案件在審查立案階段尚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害人(或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後,發現證據不足作何處理。
雖然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明文規定,但是,人民法院應和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時一樣,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以對被害人(或起訴人)的起訴權作出積極明確的否定評價。
2、立案後至開庭前階段自訴案件在此階段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但尚未進入案件實體審理階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訴案件開庭審判應當同時具備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的證據兩個條件。
而對於證據不足的自訴案件,是不具備開庭審理條件的,顯然人民法院不應開庭審理,而應責令自訴人限期補充證據,在自訴人補證不足的情況下,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的自訴。
3、開庭後至宣判階段自訴案件在此階段已經進入案件實體審理環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審理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上述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自訴案件一旦經過開庭進入實體審理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證據不足,應當依法對被告人作出實體判決,以證據不足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而不能裁定駁回自訴人的自訴。當然,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收集了民事主體的犯罪證據,並且經過檢察院批准逮捕請求,但是在被逮捕之後發現證據不足,那麼檢察院會退回偵查,要求公安機關再次偵查,若是再次偵查依舊沒有收集齊全足夠的證據,那麼只能釋放該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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