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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強姦罪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認定強姦罪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認定強姦罪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徵以及本人謊報年齡,確實認為不像幼女,主動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動要求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該性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二)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説成是強姦的,根據規定,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三)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且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方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也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四)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夫妻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姦行為。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雖然其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也應排除該行為構成強姦罪。

二、強姦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強姦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強姦罪客觀上必須違背婦女的意願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慾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姦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三、強姦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姦罪論處。

標籤:認定 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