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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罪認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認罪認罰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認罪認罰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2、願意接受處罰,同意量刑建議;

3、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三、未成年人不能使用哪些程序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能適用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實際上已經排除了認罪認罰從寬模式的適用。由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排除適用速裁程序,因此,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只能通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審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不簽署具結書的情形作為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旨在為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供更為完善的程序保障,也不影響實體從寬處理,以體現人道主義和補償正義的要求。當時,並未將未成年人犯罪的認罪認罰案件排除在速裁程序的適用範圍之外,旨在通過程序上從寬尤其是優先適用非羈押措施、全程提速等措施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但考慮到速裁程序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且一般採取集中審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於對未成年人開展關護幫教和法庭教育,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最終將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排除在速裁程序適用範圍之外,以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此外,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此類案件即便被告人認罪認罰,也不能適用從簡程序處理,更要避免因認罪認罰而罪及無辜。

一般以為只要到案後認罪認罰,有悔過的態度就能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其實不是這樣一概而論的,我國的法律條款中規定了不能認罪認罰的情形,所以每一位公民都應該遵紀守法,避免給自己帶來無法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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