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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上訴流程是怎麼樣的

隨着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民眾用法律作為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正當權益的法律意識日漸提高,那麼打官司上訴流程是怎樣的呢?以下小編就為您收集整理了一些資料,以作為您對此做一般性的瞭解,具體操作本站建議你向律所尋求專業幫助。

打官司上訴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行政訴訟流程

(一)行政訴訟管轄: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二)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原告和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3)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二、民事訴訟流程

1、如果你首先作為原告,可以肯定的就是你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並且根據所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值得一提的就是,如果書寫起訴書的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被告。

3、起訴後,並不是法院馬上就通知你受理了。你要等幾天,因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則口頭起訴,要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4、如果你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5、你知道了人民法院受理了你的案件後,你依然要等很長時間。因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天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同時,被告在收到起訴書之日起15天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後,人民法院應當在5天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給你。來來回回,你看最長時間就接近一個月了。

6、這時,你還得等,因為人民法院要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人民法院應當在3天內告知雙方當事人。

7、最後,你就等待人民法院通知你開庭時間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後,應當在開庭3天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所以,你無需擔心收不到法院通知你開庭的時間。

三、刑事訴訟流程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立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二)偵查: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者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以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以再延長2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三)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訴。如果對判決不服,只能依法向有關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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