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關於共同侵權行為指的就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加害人一起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所造成損失,並且加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的一種侵權行為。那麼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的內容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的相關內容。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侵權連帶責任
侵權連帶責任概念以及司法解釋對其規則進行的改變中國侵權行為法關於侵權連帶責任及其規則,規定在《民法典》第178條。該條規定了侵權連帶責任,但是沒有規定連帶責任的具體規則,在理論上和實務上一致認為應當按照連帶債務的原理和規則確定侵權連帶責任的規則。對此,並沒有出現理論上的重大爭議和實踐上的嚴重分歧。
三、司法解釋
上述司法解釋對侵權連帶責任規則變更存在的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侵權連帶責任規則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規定賠償權利人原告只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作為共同被告的做法,否定侵權連帶責任以及連帶債務的權利人的請求選擇權。
第二,規定原告不同意追加某個或者某些共同侵權行為人為被告,就是放棄對該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訴訟請求,等於剝奪了共同侵權行為受害人的連帶責任請求權。
第三,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否定了連帶責任的基本原理。當事人當然可以放棄共同加害人之一的權利。但是,如果認為在訴訟中沒有對某一個共同加害人起訴,甚至是沒有同意追加其為共同被告,就是放棄對這些共同加害人的訴訟請求,就不得再對這一部分放棄的請求權進行請求,同時也不能讓其他共同加害人來承擔這一部分連帶責任的份額則是不能接受的,因為這樣的規定違背連帶責任的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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