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二審強姦搶劫罪辯護詞怎麼寫

法律3.18W
二審強姦搶劫罪辯護詞怎麼寫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搶劫罪二審辯護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上訴人李某某的委託,指派本律師作為其二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辯護人會見了上訴人、查閲了案件材料,瞭解了本案案情。現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並就本案客觀事實和庭審情況,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辯護人對於原審刑事判決書所述基本事實和定罪部分沒有異議,但是辯護人認為原審法院未將上訴人認定為從犯是錯誤的,而且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關於主從犯問題

根據上訴人李某某在訊問筆錄中的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其他同案犯在訊問筆錄中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楊某、陳某鋒在詢問筆錄中的陳述,結合上訴人李某某和其他同案犯的實際犯罪情節,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李某某在這兩起共同搶劫案中應當認定為從犯。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關於第一起搶劫案(即2013年8月19日搶劫案),根據上訴人李某某供述系曹某提議的,本意是要去偷一輛摩托車,而不是要去搶劫,起初並沒有搶劫的犯罪故意,作案工具也是由曹某及另一同案犯陳某準備的。曹某騎助力車載他們到灌口尋找作案目標未果,上訴人李某某已放棄偷車念頭,本想自己回家,可惜未能拒絕曹某到白虎巖山頂玩的邀請,便一同到白虎巖山頂玩。下山途中,曹某事先未告知、也未與上訴人及另一同案犯協商的情況下,見財起意自行對被害人楊某實施攔車搶劫行為,上訴人是在曹某要求幫忙的指使下才不經意中加入了這起搶劫中,被害人的助力車最後是被曹某搶去的,事後上訴人對助力車的去向並不知情,也沒有分到任何銷贓款。

其次,關於第二起搶劫案(即2013年9月15日搶劫案),根據同案犯劉某在訊問筆錄中的供述(詳見證據卷051頁)“因為我當時沒有上班,沒錢曹某叫我去搶劫我就去了”以及另一同案犯楊某江在訊問筆錄中的供述(詳見證據卷084)“曹某和劉某就對我説一起去賺錢,還説前天也去賺錢了,於是我就同意了”可見,這次搶劫也是由曹某提出來的,也是由其一手策劃的。另外,根據同案犯曹某在訊問筆錄中的供述(詳見證據卷033)“我們四人衝過去的時候被其中一男子跑掉了,只將另一男子圍住,我用棍子敲了那男子被部一棍,其他人就沒有動手,然後就搶到一部手機和700元錢”。同案犯劉某也在訊問筆錄中供述(詳見證據卷051)“曹某一個人下車從地上撿起一根木棍直接往那男子腰上敲了一棍”。同案犯楊某江也在訊問筆錄中供述(詳見證據卷084)“曹某説他媽的上去抓人時跑了一個人沒追上,還説搶到一部黑色山寨手機和600多元”。這三人的供述相互印證,完全可以證實是曹某在帶頭實施具體搶劫,而且持棍毆打被害人也是曹某,而不是上訴人。另外,搶到贓物後具體如何分贓也是由曹某一手決定的。

由此可見,上訴人在本案兩次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輔助作用,因此,應認定為從犯。

二、關於本案的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具體表現如下:

1、鑑於上述理由,上訴人李某某在整個犯罪活動中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動的召集者、組織者,上訴人李某某僅只是起輔助作用,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應認定為從犯。因此,辯護人建議法庭能對其減輕處罰。

2、上訴人李某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交代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庭審中,又能當庭自願認罪,又有悔罪表現。此情節,根據量刑規定建議可以減少基準刑。

3、鑑於被害人陳某鋒被劫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271元,已從貴院繳獲的贓款中全部獲得賠付。此情節,建議可以對上訴人酌情從輕處罰。

4、鑑於上訴人父母為了生計忙於工作,對其疏於管教,且其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淡薄,交友不慎而誤入歧途,因此,懇請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認為原審法院在對上訴人定罪量刑中,未客觀認定其為從犯,未充分考慮到其上述從輕、減輕情節,導致量刑過重。因此,辯護人請求貴院能夠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上述情節,撤銷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判處較輕的刑罰。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採納。謝謝!

市中級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