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搶劫罪同時有犯,可以數罪併罰嗎?
一、招搖撞騙罪搶劫罪同時有犯,可以數罪併罰嗎?
是可以的;
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第69條)
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70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71條)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
1.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折中原則(混合原則)
2.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2016年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已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於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另有觀點則認為應予賠償。
這則司法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其中第六條規定:“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招搖撞騙罪和搶劫罪兩者是同的獨立的罪行,而且在處罰的時候也會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給予判刑,如果同時有犯的話,只要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是會被實施數罪併罰的,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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