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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和綁架罪數罪併罰可以嗎?

一、搶劫罪和綁架罪數罪併罰可以嗎?

搶劫罪和綁架罪數罪併罰可以嗎?

可以的;數罪併罰是指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涉嫌搶劫罪和綁架罪,應當數罪併罰,兩個罪如果每個罪是十年,則法院可以在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數罪併罰的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劫罪和綁架罪都是屬於兩種不同的罪名,如果犯罪人員對於這兩種罪名同時存在的話,那麼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對案件進行加重處罰,而且一般會進行數罪併罰從而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