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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可以數罪併罰嗎

一、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可以數罪併罰嗎

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可以數罪併罰嗎

可以的。數罪併罰刑期計算的一般規則是數罪併罰的計算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二、數罪併罰刑期計算的一般規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

三、計算數罪併罰的兩種方法

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

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

在人民法院我們會看到很多很多犯人犯罪並不是只有一項,有的會有兩項,甚至有的人會有很多項。但是法院在判的時候並不是會把兩個罪加一起之後進行處罰,是根據兩個罪行的最高處罰,摺合之後再判刑的,這也是法律的一種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