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招搖撞騙和詐騙罪要數罪併罰嗎?
一、同時招搖撞騙和詐騙罪要數罪併罰嗎?
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是會數罪併罰的;
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刑法規定: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第69條)
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70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71條)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
1.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折中原則(混合原則)
2.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已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這則司法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其中第六條規定:“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招搖撞騙和詐騙罪兩者罪行如果同時進行犯的話,那麼一般就會加重的處罰,不管是以數罪併罰還是加重當事人的刑法都是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的,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條款的,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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