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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轉化成搶劫合法嗎?

一、招搖撞騙罪轉化成搶劫合法嗎?

招搖撞騙罪轉化成搶劫合法嗎?

不能進行轉化,如何界定轉化犯,轉化前的基礎行為、轉化後的犯/重罪行為或者是造成轉化的各種情形以及定罪量刑的原則都是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的,法律沒有進行規定的就不是轉化犯。這不僅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更是轉化犯與牽連犯、吸收犯、結果加重犯、想象競合犯等其他犯罪形態相區別的法律標誌。法定性要求轉化犯是一種由特殊到一般的理論研究的單向過程,只能由刑法現存條文中的具體規定中概括、提煉轉化犯的行為模式,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允許轉化犯的理論成果適用到法律未明文規定是轉化犯的情況。

即被告人構成招搖撞騙罪。冒充警察搶劫是指在搶劫過程中冒充人民警察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其前提是首先具備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並且在作案過程中通過着裝、出示假證件、顯示警用裝備或者口頭稱呼等表明自己是“人民警察”。而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顯著特徵是“搶”,後者的顯著特徵是“騙”。

本案中的被告人雖然對受害人有語言恐嚇、摔手機、對顧客銬手銬的行為,但是,他們均是以警察的面目出現的,由於這種警察的身份使違章開“黑堂子”的被害人處於害怕的心理而不敢反抗,這種心理不是來自被告人的暴力威脅,而是因害怕違法或違章被處罰,而對人民警察的一種畏懼。而且在作案過程中,被害人從來都沒有懷疑過被告人的警察身份,交出財物也並不是因為被告人的暴力使之不敢、不能反抗而交出的,而是因為被騙才交出的。所以,被告人應構成招搖撞騙罪。

一般來説,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之中明確有着觸犯了招搖撞騙罪和搶劫罪的相關事實的話,檢察院將會以招搖撞騙罪和搶劫罪同時進行起訴。如果犯罪事實並未明確的時候,公安機關在批准逮捕的時候採用避輕就重的原則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在起訴的時候,檢察院會根據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的時候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