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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的認定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的認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的認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的認定是: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銷售生產假藥對他人的生命健康有着極大的威脅也是對生命的蔑視,這種不道德的行為對我國的法律也是極其的不尊重。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以及給他人健康造成的後果,我國《刑法》中給出了針對性的處罰。一旦遇到這種行為的,建議一定及時報警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假藥 認定 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