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洗錢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洗錢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多次實施洗錢活動的;
(三)個人以洗錢為業或者單位以洗錢為主要業務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 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的,應當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洗錢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洗錢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户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作為一種將違法所得資產加以隱瞞掩飾,通過中介機構使之變為合法財產的特殊犯罪形式。洗錢犯罪不但直接擾亂經濟秩序,妨害司法機關對犯罪的偵破,而且還間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在一定意義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後續,嚴重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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