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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對很對犯罪而言,法律中都具體區分了一般的犯罪情節與嚴重的犯罪情節,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犯罪分子的實際處罰是不一樣的。拿訊息滋事罪來説吧,大家知道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情形都包括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量刑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見,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

要是具有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情形,那麼法官在判刑的時候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是比較重的了,此罪的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那麼情節比較嚴重的話,對行為人的處罰可能也就只比5年有期徒刑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