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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判刑有禁止令嗎

一、銷售假藥罪判刑有禁止令嗎?

銷售假藥罪判刑有禁止令嗎

銷售假藥罪判刑有禁止令,根據規定,對銷售假藥罪的嫌疑人判處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對於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涉嫌銷售假藥罪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三)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六)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銷售假藥案件中存在哪些行為以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標籤、説明書的;

(四)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行為的。

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情節較輕,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雖然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不需要在監獄中服刑,但是緩刑考驗期內的人身自由也是受限制的,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從事跟藥品生產、銷售相關的行為,可以撤銷緩刑,執行原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