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銷售假藥300萬會如何量刑
一、銷售假藥罪銷售假藥300萬會如何量刑
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銷售假藥300萬屬於其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中的第六條,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如何區分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
(一)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二)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民以食為天”,藥品安全是人民羣眾最關心的民生問題,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直接危及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國家依法處置與審理生產、銷售假藥案,是為羣眾辦實事的具體體現,銷售假藥數額巨大的應嚴格按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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