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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該法對什麼人及什麼機關、組織適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該法適用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個人以及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家機關中不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因為該法沒有規定國家權力的立法行為和國家軍事機關的軍事行為需要負賠償責任。此外,國家賠償法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適用該法規定了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國家賠償法的時間效力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第規定,《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和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國家賠償的求償期限是多久?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即以何種標準判斷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

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着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總之,只要能夠證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或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即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以上就是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的介紹。眾所周知,不管是誰違反法律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同樣,國家賠償法的制定就是為了補償、保護公民或是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應當謹遵法律,不鑽法律的漏洞,不碰法律的底線,做一名合格的中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