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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訴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的,不起訴財產怎麼處理

不訴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的,不起訴財產怎麼處理

不起訴決定一般來説都是檢察院做出的,當然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情況有非常多的情況,當然對於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有時候也會涉及到一些案件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因為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而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那麼不訴國家賠償程序是怎樣的,不起訴財產怎麼處理?

一、不訴國家賠償程序

不構成犯罪下不起訴決定,是對錯誤刑事拘留、錯誤逮捕的依法確認,被羈押人可以依據該不起訴決定書,依法提起國家賠償申請,獲得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該不起訴決定書是被羈押人提起國家賠償的基礎,被羈押人對該不起訴決定書不會提出異議。

不追究刑事責任下的不起訴決定書,不是對錯誤刑事拘留和錯誤逮捕的依法確認,被羈押者不能直接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從而獲得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並且,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不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被起訴,不是因為他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基於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言,面臨着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不追究刑事責任,一是不能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對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決定不服,應如何獲得救濟。對此,刑事訴訟法有專門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被不起訴人可以申訴。

如果人民檢察院經複查,改變原不起訴決定認定的“對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而以不構成犯罪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則被羈押人可以此新的不起訴決定提起國家賠償申請,獲得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

二、不起訴決定相關財產的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不構成犯罪下的不起訴決定書,只是對錯誤刑事拘留和錯誤逮捕的依法確認,是對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確認,被羈押人有權獲得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該不構成犯罪下的不起訴決定書,一般情況下,不對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其他職權行為是否違法作出確認,被侵犯其他權利(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的人不能以此獲得其他被損權利的國家賠償,而應該通過專門的確認程序進行確認,然後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對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作出返還當事人決定的,以確認論。如果在不起訴決定書中作出返還當事人決定的,該不起訴決定即同時是對財產強制措施的確認,被侵犯財產權的人可以此記載返還財產內容的不起訴決定書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獲得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財產。

其他具有對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認定為違法的法律文書的,也以確認論。被侵犯財產權的人還可以就查封、凍結財產提出確認申請。

如果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並沒有導致當事人被刑拘或者是其他限制人生自由的情況的話,那麼相關的權益人是不能夠以相關的不起訴決定書來向相關的國家機關來申請國家賠償的,但是權益人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