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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包括什麼?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包括什麼?

既然存在着國家賠償,那麼肯定存在國家賠償的請求人。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國家賠償法》對於國家賠償的請求人有着明確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為這個申請國家賠償的。那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包括什麼?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國家賠償的賠償請求人包括: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包括: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國家賠償法不賠償的類型有哪些?

1、立法賠償

立法賠償是指國家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立法行為是國家豁免的主要領域之一,因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很少情況下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立法行為的範圍包括議會制定的法律及議員在議會的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條例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因為後者被視為行政行為。根據現有資料,規定國家賠償範圍包括立法賠償的國家極少,法國是承認立法賠償的,但是隻有為數極少的判例。

2、軍事賠償

軍事賠償是指國家軍事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違法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當前,軍事賠償在國外立法中已經得到認可,一般是規定在特別法中,在我國 軍事賠償並不因為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而不存在,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軍隊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費用不是由國家財政負擔,而是由部隊以軍費和第三產業的收入支出。

3、抽象行政行為賠償

除立法行為能否賠償外,還存在一個對抽象行政行為可否賠償的問題。對此理論界還有爭議,目前普遍的觀點是:根據行政訴訟法,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被直接起訴,即使該行為違法,如果發生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現實後果,也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所以完全可通過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賠償訴訟,不必訴抽象行政行為。對此,筆者認為不無商榷之處。並非所有影響公民權益的抽象行政行為必然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例如行政機關發佈一項禁止某些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規定,自發布生效之時就可以造成相對人損害,而不必通過具體行為實施。如果不允許相對人對抽象行為提起賠償訴訟,必然放縱行政機關這方面的違法行為。

首先,最直接的國家賠償的請求人肯定是受到傷害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如果説公民已經死亡了。那他的繼承人,當然性的,可以來進行這個請求。或者是與他有扶養關係的一些人也可以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