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的事效力是什麼?
為了維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使其受到國家機關侵害進行維權時有據可依,我國很早就出台了國家賠償法。和其它法律一樣,國家賠償法也有效力範圍。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的案例,就是一些當事人受到不公待遇的時間過久,那時還沒有相關法律。那麼國家賠償法的時間效力是什麼?下面小編分析總結下有關知識。
一、國家賠償法的時間效力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第規定,《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和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二、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該法對什麼人及什麼機關、組織適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該法適用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個人以及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家機關中不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因為該法沒有規定國家權力的立法行為和國家軍事機關的軍事行為需要負賠償責任。此外,國家賠償法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適用該法規定了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三、國家賠償的求償期限是多久?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由此可見,國家賠償法不具備溯及力,也就是説國家賠償法的事效力範圍限於該法律頒佈之後的案件。對於人的效力體現在該法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國家賠償應該由受害的公民提出,或者由代理人申請。並且,應該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書,將申請賠償金額、事實與理由等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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