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國家賠償的標準是多少?
一、最高檢國家賠償的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最高檢關於國家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刑事賠償工作實際,對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申請國家賠償,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屬於本解釋規定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二條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三條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有前款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有權在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申請,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條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違法刑事拘留: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採取拘留措施的;
(二)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採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
違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六條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後經人民法院錯判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後繼續監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
第八條賠償義務機關主張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條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效力及於全體。
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於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的標準隨着經濟水平的提升以及物價漲幅做出了相應的調整。關於國家賠償的規定比較複雜,但涉及到檢察院的一般都是刑事案件,會造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違法刑事拘留等事件,這些都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
國家賠償時效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時效中止的條件是什麼?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一規定與《民法典》的規定完全一...
-
國家賠償法超時效了怎麼辦
公民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應該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申請國家賠償也受到相關時間的限制問題。因為不可能當事人終身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應該在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犯的時候,就開始積極準備申請國家賠償需要的相關證據和材料。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國家賠償法...
-
法定主義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法定主義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侵權行為要件。首先,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其次,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3)損害結果要件;(4)侵權行為與損害...
-
國家賠償羈押日期的規定是什麼
賠償的意義就是指國家對於國家權力權力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我國的法律制度與其他的發達國家相比還是比較落後的,制度也不健全。這就導致國家賠償不能及時的賠償給當事人,造成賠償羈押。國家的法律規定對國家賠償羈押日期的規定也是明確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