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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民法賠償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民法賠償歸責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民法賠償歸責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來,《國家賠償法》採取的是違法責任原則

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着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二)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國家的公職人員是會代表國家實行相應的職權,如果國家公職人員出現了違反國家規定行使職權後也是會危害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是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方式來維護權益的,同時受害人也是可以向國家相關部門申請索要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