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時效是多久呢?
當國家的辦公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時候給公民的財產或者人身造成傷害,國家承擔了這個責任,對於一些合法的賠償就會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那麼當我們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是否有申請的時間限制呢?也就是説請求國家賠償時效是多久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國家賠償時效是多久的相關內容。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後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於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複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賠償也是在我們現實生活中遇到利益損害的時候為自己請求減少損失的一種方式,而國家賠償也是承擔義務的一種賠償方式,這個賠償的金額也時候也是很巨大的,所以在我們申請進行賠償的時候並非任意時間都是可以的,賠償時效也是 有時間限制的,需要在規定的賠償期限內請求國家賠償。而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請求國家賠償時效的相關的相關信息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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