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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逮捕由誰執行?

自訴案件的逮捕由誰執行?

一、自訴案件的逮捕由誰執行?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可以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後繼續由人民法院辦理。如果分拘留和逮捕的話,拘留不適用於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可以執行,逮捕可由檢察院批准、決定或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犯罪後被逮捕的期限會有多長

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時限規定如下:

1、不得超過2個月

2、延長1個月

如果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3、延長2個月

有以下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情形即可以適用: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再延長2個月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延長兩個月不能審查終結的,經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

5、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則可以按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所以,根據不同情況,其實被逮捕後難以確定時限,實踐中要根據案件的審理進度確定。

不過,如果法院判決犯罪行為人有罪,並且判處相應的刑期的,逮捕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比如被判處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自訴案件的逮捕執行是人民法院,犯罪之後被逮捕的期限包括不得超過2個月的情況,延長1個月的情況,延長2個月的情況,再延長2個月的情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等,根據不同情況,根據案件的審理進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