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10年?
在國家賠償法中,關於賠償請求人在時間上會有限制的問題。主要的限制問題又是怎樣進行規定,遵守按照法規上的賠償是我們必須爭取的利益,按照法規要求合理進行。那麼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10年?這個時效是否準確呢,下面小編將會一一解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將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此項制度“利用人類趨利避害的本能,通過設定對權利或義務主體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鞭策、督促權利或義務主體儘快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時效有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兩種。取得時效一般指取得領土佔有權或財產所有權的時效。
消滅時效,亦稱訴訟時效,指權利所有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一定時間後,該權利歸於滅失的制度。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時效即為消滅時效。
《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其他國家的國家賠償法也均規定有類似的時效。這樣規定有利於穩定社會關係,有利於國家機關開展工作,從而有利於合理合法地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益。如果等到國家行政侵權或司法侵權事實所造成的社會關係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質,再行使請求權,可能造成社會關係的再度混亂,也不利於有關機關調查取證,儘快解決問題。
“時效為兩年”,即從某年某月某日至第三年的該月該日。如從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時效為兩年”的起算時間,既不從受害人受侵害之日開始計算,也不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受害人在確認後仍被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內;“時效為兩年”,是指受害人必須在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一旦提出了請求,進入協商先行程序、複議程序後,即按協商先行程序、複議程序的法定期限進行,不需要再考慮兩年時效;“時效為兩年”,超過兩年才提起請求怎麼辦?《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目前均無規定。
一、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因此,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時效通常為兩年。
二、特殊訴訟時效:
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10年?不是很準確。對於超過兩年時效提出國家賠償請大家可以參考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問題的意見,文中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超過請求國家賠償時效提出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應予受理。還需瞭解更多相關知識可諮詢本站的相關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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