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麼?
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請求賠償的;
(八)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2、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條件,按照國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執行。
3、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4、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5、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三)公訴案件自提起公訴之日起,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四)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五)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6、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需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法律援助申請
1、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於訴訟事項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屬於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刑事案件的,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於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向有權處理機關所在地、申請人住所地或者事項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受理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2、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人員代為申請法律援助。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收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24小時內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4、申請法律援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出書面記錄。
法律援助行為是對無法獲得法律服務的公民,需要利用法律武器來維權時的一種援助行為,有關國家賠償的法律援助也是同樣的道理,具體的法律援助應當基於國家賠償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訴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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