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範圍是什麼
如果經濟條件或者是由於其他原因,自己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時候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會有專業的律師代為處理訴訟等。國家賠償一般情況下涉及到的法律知識較多,個人難以瞭解,因此也是法律援助的範圍內。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範圍是有着明確規定的,只有符合條件的才可以申請。
一、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範圍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公佈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的條件、程序、賠償請求人的權利義務等,讓公眾瞭解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相關知識,引導經濟困難的賠償請求人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時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國家賠償的公民,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要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在解答諮詢、轉交申請等方面的作用,暢通“12348”法律服務熱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人民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拓寬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方便公民尋求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提出的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申請,要依法進行審查,在法定時限內儘可能縮短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對無罪被羈押的公民申請國家賠償,經人民法院確認其無經濟來源的,可以認定賠償請求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對申請事項具有法定緊急或者特殊情況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給予法律援助,事後補辦有關手續。
二、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
只對財產權、部分人身權的損害給予賠償, 其它權利受到侵害的, 則不予賠償。一般來説,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具體説來, 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只對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給予賠償, 對其它人身權的侵害, 則不予賠償。另外, 對於政治權、受教育權、平等權、就業權等公民基本的權利受到侵害的, 國家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只賠償直接損失, 不賠償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利益的減少, 間接損失是指可得利益的喪失。國家賠償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 民事賠償對物質損害不以直接損失為限, 也包括間接損失, 但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不同, 不包括間接損失。
只賠償財產損失, 不賠償精神損失。對公民而言, 無論是人身權還是財產權受到違法職務行為的侵害, 勢必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然而我國在《國家賠償法》立法之初由於對於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認識與準備均不足,《國家賠償法》無論從“賠償範圍”還是“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都沒有對精神損害作出可給予金錢賠償的法律規定。只在該法第30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五條情形之一, 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 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 為受害人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這樣的非財產性的救濟措施, 已經越來越顯現出它的不足, 可以説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法律援助的有關條款的規定,國家賠償法律援助範圍基本可以確定為經濟水平確實有困難的,年齡超過法定年齡的、符合國家賠償範圍的。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要確認是否符合賠償的條件,確定後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由專業的律師陪同向有關部門提交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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