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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請求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實踐限度內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就賠償的數額、標準等協商一致。人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時限也要遵循國家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一旦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時限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下面小編向大家介紹一下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時限的具體規定。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後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於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複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

1、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

2、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

3、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查清事實後依法重新決定;

4、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後依法作出決定。

每個人在受到相關國家機關侵害的時候都要及時勇於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人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