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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有哪些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
《國家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蒐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同時,第75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國家安全法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