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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流程是什麼?

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流程是什麼?

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流程是什麼?

刑事賠償程序只有一種,即賠償請求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不服,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賠償的複議決定不服,再向與複議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複議決定是最終決定。

1、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以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已經確認為前提。這一點與行政賠償的單獨提起的程序相同。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有以下內容:

(1)如果有兩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 30 日或者收到決定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2、刑事賠償複議程序:

這一程序不適用於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

(1)刑事賠償複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2)刑事賠償複議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 30 日內或自複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向與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3、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

(1)設置: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置賠償委員會,賠償委員會由 3 至 7 名審判人員組成。

(2)管轄:刑事賠償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轄,如果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法院的,則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管轄。

(3)處理程序:是一種非訴程序,應自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決定為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刑事賠償程序是需要我們來進行提交申請的,如果我們不提交申請是不能夠有刑事賠償的,並且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過案件的訴訟期限,如果超過了案件的訴訟期限那麼肯定是不予賠償的。賠償決定下來之後會有賠償決定書,不滿意可取上級部門進行復議。

標籤:刑事賠償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