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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訴訟時效超過三年是否可起訴?

一、欠款訴訟時效超過三年是否可起訴?

欠款訴訟時效超過三年是否可起訴?

1、欠款訴訟時效超過三年可以起訴,這是由於欠款訴訟時效屆滿出借人失去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若是借款人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法院也不得適用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 【訴訟時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欠款糾紛一般怎麼處理

主要分兩大類,即正常途徑和特殊途徑。特殊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判決。

(一)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時所採用的方法。如企業到期足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還銀行貸款、支付供貨廠商的應付貨款;用合質合量的產品或勞務償付預收貨款等。

(二)特殊途徑是由於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採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採用協商、調解、仲裁、判決的方式。

1、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並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

(1)有利於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

(2)又可避免採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2、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儘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製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是三年,對於借款人來説,若是不按照約定還款,那麼有被出借人起訴的可能。若是出借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才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起訴請求,那麼出借人極有可能因為被告以時效屆滿進行抗辯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