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超過二十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一、借條超過二十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借條超過二十年是超過訴訟時效,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是借條的訴訟時效最長可以達到20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如果欠條上並沒約定還款期限,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合同中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你有權隨時要求對方還款,但自你要求對方還款,而對方不還款的時候起,你此時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自這個時間起開始計算二年的訴訟時效。如果一直沒有向對方主張過權利(即索要過欠款)的話,那麼最長的受法律保護時間為二十年。
二、沒借條應該怎麼要回借款?
如果沒有借條,想拿回借款的話,必須先想辦法把的借貸合同關係固定下來。
其方法包括: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對對方承認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談話進行錄音;尋找能證明存在借貸合同關係的證人等。若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並要求對方還款。
關於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訴訟時效對於任何一個民事類型的糾紛來説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訴訟時效經過的話,那麼對方完全是可以在這個過程當中以此為理由進行抗辯,比如説欠條這個方面的訴訟時效就是20年的時間,這是最長的訴訟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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