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訴訟代理人怎麼確定?
一、單位犯罪的訴訟代理人怎麼確定?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方法是: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二、單位犯罪的處罰
1、單位犯罪的刑罰根據
我國刑法從刑法總則和分則兩個方面規定了單位犯罪的處罰根據: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節中的第31條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刑罰原則;二是在分則的十大類犯罪中有九類犯罪規定了具體的單位犯罪罪名的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刑法總則和分則共同形成了單位犯罪的刑罰體系和依據。
2、單位犯罪的刑罰原則
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説明我國刑罰在處罰單位犯罪時,原則上採取“雙罰制”,同時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規定的“單罰制”。
所謂雙罰制又稱兩罰制,是指對於單位犯罪的,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在我國刑法中對絕大多數的單位犯罪實行的是雙罰制。
所謂單罰制又稱代罰制,是指對單位犯罪的,不判處單位罰金,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就是單罰制的一個典型的立法例。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是實行“雙罰製為主,單罰製為補充”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不一定有罪,不能認定單位犯罪的訴訟代理人就是形式訴訟當事人,單位犯罪的訴訟代理人是刑事訴訟中所指的訴訟參與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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