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單位犯罪的確定範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依據前款規定難以確定訴訟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單位委託律師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被告單位或者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有關人員的辯護人。”
據此,對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的確定可以分為兩個層次,
(1)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2)依據上述規則難以確定訴訟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單位委託律師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
刑事訴訟代表人與民事訴訟代表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訴訟代表人是特指在單位犯罪訴訟中,為維護單位合法權益參與訴訟活動的自然人,在訴訟地位中不屬於代理人也不屬於辯護人(可代表單位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屬於我國刑事訴訟中一個特有的法律概念。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於訴訟代表人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單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八十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起訴書是否列明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需要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第二百七十九條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條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沒有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確定。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二)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條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置於審判台前左側,與辯護人席並列。
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一般需要是法人代表,而法人代表有三種,一種是掌管了公司公章的法人代表,還有一種是工商登記的法人代表,還有一種是有股東決議出來的法人代表。
-
二審有沒有必要換律師?
一、二審有沒有必要換律師?二審有沒有必要換律師要根據實際案件情況而定,由當事人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法律沒有進行強制規定。對於一些法律關係清晰、爭訴標的不大的可以不用請律師。爭訴標的較大、法律關鍵複雜的最好有律師。當事人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夠應...
-
現在民事糾紛怎樣起訴?
一、現在民事糾紛怎樣起訴?(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
-
行政執法立案程序和條件有哪些?
一、立案的條件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文來看,立案的條件,一是發現違法行為;二是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裏筆者認為第一個條件“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羣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
-
在實習期內,法院允許民事訴訟律師出庭嗎
一、在實習期內,法院允許民事訴訟律師出庭嗎2013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等地法院都出現拒絕實習律師立案、簽收相關法律文件和出庭等現象,新民訴58條規定在禁止一般的公民代理之時亦將大量的實習律師排除在外,即實習律師將不能以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