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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的被告是怎樣確定的?

代位權對於普通人來説可能比較陌生,但是對於稍微懂點法的人來説都是非常熟悉的,而為了讓普通人也能知道這一概念,讓大家在生活中能夠知道當自己的債權受到侵害的時候該怎麼來維護,作為本站的小編的我今天就為大傢俱體介紹代位權訴訟的被告是怎麼來確定的。

代位權訴訟的被告是怎樣確定的?

一、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代位權訴訟的法律規定

代位權之訴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代位權訴訟的被告

1、起訴人(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起訴。

2、被告為被代位的債權的債務人。

3、列債務人為第三人。

四、代位權訴訟權利限制

民法案例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作為原告代位債務人而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基於這一本質特徵的要求,債權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不應當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債務人在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時,應當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是基於其訴訟地位所決定,以及充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之需要,其訴訟權利義務又應當與作為狹義當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區別。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作適當限制,以平衡它們之間的利益關係。至於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

綜上所述,在法律事務中,若是提起代位權訴訟,那你的被告就不在是原來的債務人了,而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作為債權人,在行使自己的權益是一定要注意有關次債務人的相關規定,不然可能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還會損害他人的權益。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代位權訴訟的被告的內容,希望能夠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