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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沒人願意做訴訟代表人怎麼辦

單位犯罪的罪過形式到目前也沒有特別統一的意見,但新刑法當中對單位犯罪已經進行了很大程度的彌補的。單位犯罪肯定是要有相應的訴訟代表人代表單位出庭參加審理的,可是等到真正要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的時候,恐怕會遇到根本沒有人願意出庭作為訴訟代表人的。那麼,單位犯罪沒人願意做訴訟代表人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單位犯罪沒人願意做訴訟代表人怎麼辦

一、單位犯罪沒人願意做訴訟代表人怎麼辦?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二)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綜上所述,被告單位沒有訴訟代表人願意參與訴訟的,應當由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另行選擇合適的代表人參與。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二、單位犯罪怎樣承擔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依照法律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單位犯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裏所説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團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雖然這些單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資格,但是,我國刑法並沒有要求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單位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就是説構成單位犯罪首先必須是單位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在刑法分則和有關法律具體規定中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如果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則不能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主要是從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的。由於目前我國正處於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經濟不斷髮展的時期,有些規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會生活中單位的哪些行為屬於犯罪,情況比較複雜。因此,刑法將那些實踐中比較突出的、社會危害比較大、罪與非罪的界限較容易劃清的單位危害社會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3、單位犯罪,一般都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的領導人員決定,以單位的名義並由單位內部人員具體實施,在通常情況下,犯罪的目的是為了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如果真的沒有訴訟代表人的話,那麼人民檢察院完全能夠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單位的代表人參與庭審,作為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在出庭的這件事情上是帶有一定的強制性的,檢察院指定了以後沒有特殊情況的仍不到庭,至可以拘傳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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