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出庭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在訴訟案件當中,為了對於案件的情況進行辨析,同時也是當事人以及被告人在出庭時為了爭取自身利益,一般都會有訴訟代表人作為代表進行出庭。在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出庭過程中也有着一定的規定。那麼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出庭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呢?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出庭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比較少出現刑事訴訟單位被告的訴訟代表人(下稱“訴訟代表”),該訴訟代表是刑事訴訟單位犯罪中特有概念,關於單位犯罪案件,公訴書通常列明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但是,檢察院對於單位犯罪案件堅持不列被告單位時,公訴書則不列被告單位。
刑事訴訟代表人與民事訴訟代表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訴訟代表人是特指在單位犯罪訴訟中,為維護單位合法權益參與訴訟活動的自然人,在訴訟地位中不屬於代理人也不屬於辯護人(可代表單位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屬於我國刑事訴訟中一個特有的法律概念。
現行司法解釋把犯罪單位訴訟代表人的確定與選擇的權力都交給了檢察院(讓單位提出人選再由檢察院認定)。訴訟代表是否充分發揮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有待商榷。訴訟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訴訟代表不出庭的後果:訴訟代表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從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於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出庭的司法解釋是什麼該問題需要結合單位犯罪的內容含義進行解析。一般來説,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屬於維護單位利益的自然人,單位訴訟代表人屬於我國特有的一個法律概念,其選擇與確定的權利都屬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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