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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單位犯罪存在嗎?

一、抗税罪單位犯罪存在嗎?

抗税罪單位犯罪存在嗎?

抗税罪是不存在單位犯罪的,抗税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抗税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的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侵犯了税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客觀的要件為以暴力的方式拒不納税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凡具有刑事責任承擔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的要件是主觀上實施抗税的行為。

通過上述分析,抗税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存在單位犯罪的,抗税罪是故意通過暴力的方式,拒絕交納税費的行為。

二、抗税罪的行為方式

1、抗税罪表現為違反税收法規的行為。税收法規主要指《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為沒有違反税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税罪。如沒有納税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税務人員徵税,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税款,但其行為違反的不是税收法規,不能以抗税罪淪處。

2、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這是抗税罪與偷税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所謂脅迫,裏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本條,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抗税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法第l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行為人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為藉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税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三、抗税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等文件,在偷税、抗税案立案標準中,國營、集體納税單位偷、抗税金額佔應納税金額比例的計算:

納税人偷、抗税金額佔該納税人本期應納同一税種税款總額的比例=該納税人所偷、抗的本期該税種税款金額÷該納税人本期應納該税種税款總額×100%;

對同一納税人同時偷、抗幾種税的,其偷、抗税金額佔應納税金額的比例,應分税種計算。其中,只要有一種税的偷、抗税金額和比例達到規定數額的,即應予以立案,且其他税種的偷、抗税金額應一併計入偷、抗税總額;

對代徵、代扣、代繳税款單位應徵未徵、應扣未扣、應繳未繳税款金額佔該單位同期應徵、應扣、應繳同種税金額比例的計算,也按上述計算原則辦理。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抗税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其所造成的事實就會以抗税罪的犯罪事實來進行相關的流程。抗税罪是不存在單位犯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自然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該行為是屬於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標籤:抗税 單位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