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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單位犯罪主體

逃税罪單位犯罪主體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税漏税,這樣的行為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税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税漏税行為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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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單位犯罪的主體

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納税人,也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是指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根據不同的税種,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收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以下標準的應予立案:(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在10%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2)納税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總額10%以上的;(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