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數罪併罰有哪些規定?
在對於犯罪的判決當中,由於人數的差異往往會有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之差。在進行處罰的判決過程當中有時由於案件的特殊性質可能會出現個人犯罪單位犯罪並罰的情況。對於數罪併罰的情況一般都會根據案情進行判決。那麼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數罪併罰有哪些規定?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數罪併罰有哪些規定?
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經常出現,很難處理。單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應當根據《刑法》對犯罪構成和法定刑的規定,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法定刑設置來看,都有區別,個人最高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只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這種情況實質上與異種數罪沒有區別,法院判決應當數罪併罰。在判決書主文可在作為單位犯罪責任人員的罪名前加(單位),但在個人所犯罪名前不用加(個人)o從理論上講,同種數罪是不併罰的,但也有例外,如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儘管漏罪和新罪與原判之罪屬於同種罪名,依法也應當數罪併罰
三是兼犯同種同罰罪。如單位構成仿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行為人既是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個人又犯此罪,由於《刑法》規定單位犯罪中的自然人與個人犯罪採取同等處罰原則,沒有設置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實質上是同種數罪,一般不數罪併罰,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數額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情節考慮。
在我國《刑法》 中,對於單位和自然人,如果犯同種罪的,由於犯罪行為的主要特徵與侵犯的直接客體相同,只是主體不同,立法並沒有根據犯罪主體的不同而對此設定不同的罪名,因此,雖然單位犯罪與其相應的自然人犯罪的罪名相同,但這並不等於單位實施與自然人實施罪名相同的犯罪二者就是同種犯罪,因為二者的犯罪構成顯然不同:( 1)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主體是單位這個法律“擬製人”;而自然人犯罪主體就是自然人本身。(2)主觀要件不同。單位犯罪要求犯罪行為體現的是單位意志,其犯罪目的一般是為實現單位利益;而自然人犯罪的主觀方面則是體現自然人本人的意志,追求個人利益或其他目的的實現。(3)客觀要件不同。單位犯罪帶來的非法利益通常歸單位所得(當然,各行為人可能因其在單位犯罪得到利益,但那只是在單位獲得利益後再次分配問題);而自然人犯罪所得利益歸個人所得。在一些具體罪名中,有的還因主體不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具體定罪標準要求以及量刑幅度都有不同要求。如走私普通貨物罪中,根據《刑法》第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0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定罪標準是偷逃應繳税額在5萬元以上,而單位的定罪標準則在25萬元以上。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要求可以看出,對於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數罪併罰有哪些規定該問題的處理一般都會分開區別處理。根據不同犯案所涉及的法律條例進行不同判決的量刑判決,在終審判決當中一般會進行多案的數罪併罰,並當庭進行相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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