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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變為單位犯罪抗税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刑法是需要進行不斷的調整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逐步的適應我們社會的變化,更好的服務於普通的老百姓,比如説我國的刑法修正案就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刑九變為單位犯罪抗税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九變為單位犯罪抗税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刑九變為單位犯罪抗税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抗税罪可以構成單位犯罪

刑法中對單位犯罪怎麼處罰?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對單位犯罪,原則上實行雙罰制,即同時處罰犯罪的單位和該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但是,如果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特別刑法)另有規定不採取雙罰制而採取單罰制的,則屬於例外情況。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的情況具有複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採取雙罰制的原則並不能準確全面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對單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

二、單位犯罪的特點包括哪些?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

如何界定單位犯罪?

所謂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犯的罪,繫個人犯罪的對稱。此種觀點認識到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也揭示了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但它實際上是對刑法條文的一種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單位犯罪即單位所犯的罪,這又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前一種觀點相比,該説區分了單位意志與個人意志,但它所説的單位犯罪只限於主觀上的故意,這與刑法中規定的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相背離。此外它強調的單位犯罪以非法利益為要件,無疑又縮小了概念的內涵。因此,在八屆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時候,由於其侷限性而被否決。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此觀點克服了以上觀點的不足,明確地把過失犯罪納入其中,這與刑法之規定是一致的,同時也不限於以非法利益為要件,準確地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徵。

首先在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更改的內容是比較多的,其中一項就是將抗税罪可以構成單位犯罪進行了修改,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們國家,如何界定單位犯罪。